
捐赠藏品不应成为“废水”
简介:
◆实践中,文化财产的捐赠往往是带有义务的赠与,文化财产捐赠合同中明确规定文化财产收藏单位根据捐赠者的意愿、文化财产收藏单位的能力以及双方协商的结果承担一定的义务。
◆虽然并非所有捐赠的文化财产都需要复杂的鉴定程序,但对于有争议的文化财产或高价值的文化财产,专业鉴定是必不可少的。当真伪不明时,博物馆往往会采取谨慎的态度,暂时停止储存或展示,直到得出确定的结论。
◆拥有众多的管理人员博物馆管理的现行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行业标准等,制度比较混乱。博物馆在建设管理体系时,需要强化问题意识和法律意识,吸收更多制度性、监管性内容。
博物馆是私人收藏文物的最佳场所,这是我国收藏界的共识。然而,文化财产捐赠引发的信任危机却让不少文化财产收藏者犹豫不决。
日前,近代著名收藏家潘雷辰后人捐赠南京博物院的明代仇英《江南春图》长卷,意外在北京艺术品拍卖会上拍卖,估价8800万元。这一事件不仅从根本上改变了公众对博物馆文化财产管理的认识,也指出了文化财产捐赠后权益保护中存在的诸多问题。
文化财产捐赠是连接公共和私人收藏的桥梁,代表了捐赠者对历史文化的深厚感情以及对文化传承的热切希望。但受访专家表示,文化财产捐赠制度供给不足、执行不力,造成受赠者与捐赠者权利与义务失衡,影响文化财产捐赠健康发展。
文化财产的捐赠通常是意味着义务的礼物。
接受捐赠是文物收藏单位获取文物的常见方式。文物捐赠的法律关系既包含平等主体之间民事捐赠的法律关系,又包含与文化保护的密切关系。等财产。它比普通捐赠更复杂。
日本文化财产保护法规定了文化财产收藏部门获取文化财产的四种方式,“接受捐赠”就是其中之一。有理论家对文物捐赠的定义是:文物捐赠是指将文物作为特定物品,用于公益目的的捐赠。是指捐赠者无偿向受赠者提供文化财产,受赠者表示接受捐赠的合同行为。
记者证实,事实上,文化财产的捐赠通常是有义务的捐赠。也就是说,文化财产捐赠合同明确规定文化财产收藏部门必须根据捐赠者的意愿、文化财产收藏部门的能力以及双方协商的结果承担一定的义务。所以ME捐赠合同规定了文化财产收藏部门按照捐赠人的意愿尊重捐赠文物的收藏、保存和展示的条件。一些协议还规定,博物馆必须向捐赠者的后代提供免费获取文化财产的权利。帮助我们保护捐赠者的隐私和其他规定。
民法典第661条规定,捐赠可以附有义务,以平衡捐赠人和受赠人的权利和义务。赠与物带有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这意味着,如果捐赠合同约定了附带义务,文化财产收藏部门必须切实履行。对此,《文化财产保护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国家鼓励公民和文化财产收藏部门以外的组织将其收藏的文化财产交由文化财产收藏部门或者出借给文化财产收藏部门展示、研究。文物收藏部门应当尊重捐赠人的意愿,并按照捐赠人的意愿妥善收藏、保存、陈列捐赠的文物。”
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业内人士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文物捐赠作为公共捐赠的一种,受到公益捐赠法的保护。”根据公开捐赠法有关规定,捐赠人有权接受受赠人对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的询问、意见和建议。受赠人必须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捐赠财产,不得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的用途。接受者 他们接受对捐赠的使用和管理的公共控制和捐赠的财产。必须接受社会监督。
事实上,博物馆与捐赠者之间的捐赠不仅限于文化物品。记者注意到,吕梁博物馆已接受公众捐赠。公告称,吕梁博物馆除接受历史文物和民间文化捐赠外,还接受具有文化价值和历史意义的文献等物品的捐赠。也就是说,凡是反映吕梁地区文化特色和历史记忆,对博物馆展览、教育、研究等有重要价值的物品,都在捐赠范围之内。
从吕梁市博物馆的捐赠过程可见博物馆对捐赠物品的管理有多好。例如,在“意向沟通”环节,捐赠者联系吕梁市博物馆并表达捐赠意向后,博物馆首先要与捐赠者沟通捐赠者的基本信息。f 捐赠的物品。在“物品评估”环节,博物馆组织专家对捐赠文物的历史价值、艺术价值、科学价值、真实性、保存状况等进行评估,判定是否符合博物馆收藏标准。博物馆确定捐赠物符合收藏要求后,与捐赠人签订捐赠合同,明确捐赠人的名称、金额、现状、捐赠方式、双方权利义务等,保证捐赠的合法性、规范性。在“藏品接收”环节,博物馆按照协议接收捐赠的藏品,并进行详细记录、编号、拍照等,建立完整的藏品档案,同时向捐赠者提供捐赠证明或借阅证明。
学者们认为,建立捐赠物品收集规范非常有必要。 “尤其捐赠文化财产时,要剔除不符合收藏条件的。博物馆作为重要文化的名片,不仅是保存记忆、追溯过去的实物证据,更是有益于精神、开启人们智慧的资源。其主要任务是消除造假、维护真相。如果收到的捐赠属于这一类,“大量的假藏品可以说影响无限”。西安美术学院人文艺术学院副教授陈雷说。
判断捐赠文物的真伪有一定的规则。
当私人收藏成为遗产收藏时,是否与捐赠者无关?
在南京博物院发布的情况通报中,记者表示:“截至2024年11月,近期我院注意到,法院已两次收到潘树林(潘雷辰曾孙)“捐赠合同纠纷”相关起诉材料。值得注意的是,在上述案件中,南京博物院主要受捐赠合同条款的约束。
在南京博物院事件中,捐赠者潘氏家族的后人并不知道藏品被认定为“赝品”并被指定处理的过程。直到这幅画被拍卖之前,他们并不感到惊讶。 “捐赠合同中明确约定了捐赠人的义务,但捐赠人未履行相关义务的,捐赠人有权根据民法典第663条的规定撤销捐赠。”北京道正通律师事务所律师郭露露表示。
不过,在专家看来,博物馆等收藏单位即使没有约定,也有“爱护”捐赠文化财产的法律义务,这是一项公法义务。《文物保护法》及相关实施细则明确规定,为保障文物安全,接收单位必须建立馆藏文物档案,符合条件的,应当进行陈列、研究。这既尊重和保护捐赠者的权益,也是对历史文化传承的责任。
《文化财产保护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博物馆、图书馆等文化财产收藏部门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文化财产分类标准对收藏的文化财产进行分类,建立档案,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并报文化财产管理主管部门备案。
从字面上看,博物馆至少要做好三方面的文物收藏工作。它涉及到le的区分建立文物藏品档案,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
从行业角度看,文物藏品分类是依法保护藏品文物的前提,也是文物收藏部门研究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捐赠文物的保存程序一般包括接收、登记、鉴定、保管等环节,其中,真伪鉴定是重要的一步。并非所有捐赠文物都需要复杂的鉴定程序,但有争议的文物或者价值较高的文物,再文物的专业鉴定就必不可少。在真伪不明的情况下,博物馆往往会采取谨慎的态度,暂时中止保管或展示,直到得出确定的结论。”业内专家表示,博物馆作为受赠人获得文化财产所有权后,并不享有绝对的处分权。国有博物馆接受捐赠文化财产并纳入馆藏后,即成为国家文化财产,必须遵守《文化财产保护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的国有文化财产管理规定。”
从现行法律规定来看,文化财产鉴定是行政机关依职权或者根据请求实施的一项重要的行政确认行为,以确认文化财产的合法身份。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文化财产法研究所所长王云霞在其近期出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财产保护法的理解与运用》一书中指出,许多专门从事文化财产保护的机构都拥有具有资格和能力调查文化财产价值的文化财产鉴定专家和相关技术专家。还有依法取得文化财产鉴定资格的专业机构。但这些专门机构并不是依法享有文化财产认定权的行政机关。他们的评估和鉴定意见仅具有参考意义,并不是文化财产管理部门认定的决定性依据。文化财产鉴定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进行的,更不具有作为文化财产鉴定的法律意义和效力。
有学者指出,文物、财产、土地等由原来状态转变为受法律特别保护的文物时,其权利和义务相关权利人的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正是因为这一重要变化,《文化财产保护法》将藏品识别权移交给相关行政部门,而行使该权力的方式是通报。 《文物保护法》第二条规定:“文物鉴定的事项、规则和程序由国务院规定并公布。”原文化部制定的《文物鉴定和管理暂行办法》对上述主要立法作出了具体规定。该办法第三条规定“文化财产的鉴定工作,由当地地级以上文化财产管理部门负责”。
个人收藏和文化物品捐赠更加流畅
从文物的角度保护社会,中国有丰富的文物古迹,但很多都流落在民间。 2007年启动的民间文物捐赠活动,不仅有利于保护民间文物藏品,也让国家文物收藏部门在资金有限的情况下不断充实、优化结构。
私人收藏如何更好地融入公共收藏,让更多的历史瑰宝被发现?能否让世界看到?实现这一目标,既要严格控制“输入”,又要规范“输出”。
根据国家文物局2018年发布的《国家文物撤藏管理暂行办法》,国家文物收藏部门撤藏文物时,应当组织专家组对文物的基本情况进行评估。拟清除的文化财产、清除原因及清除后的处置方案,并报本部门董事会批准或者联合调查。国家文物收藏部门将捐赠文物移出收藏的,按照与捐赠人达成的协议办理。未经捐赠人同意的,征得捐赠人同意。
“如果接受捐赠后发现捐赠的文化财产是赝品,博物馆必须谨慎处理该文化财产。这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官员强调,“如果博物馆因捐赠的文物是赝品而停止收藏、展示,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妥善保存、审批和公示的义务,并按照捐赠合同的规定妥善处理该文物,或者与捐赠者协商处理。”
与严格的 i 相比文化财产捐赠前要进行鉴定,保存后需要更加细致的管理。 “如果在后续的重新评估中发现‘弄虚作假’,评估结果必须得到妥善处理。”陈雷解释说,对于不是真品而是古董的古董,藏品的鉴定和展示必须在“传”(指传承)的基础上进行。 (参与或被认为是作者的人)、“粉丝”(作品带有作者的识别印章,但没有确凿的继承依据),并被适当识别和收集。
“比如《石渠宝笈》中记载的清代宫廷藏品,虽然也有一些赝品,但由于截止日期还早,藏品价值仍然很高。”他表示,既然价格低,就应该按时处理。
在成雷看来,无论如何,鉴定结果不仅要传达给捐赠者,更要明确地传达给捐赠者。不对公众开放。 “这既是对捐赠者的尊重,也是对博物馆行为公开透明的要求。博物馆在处置捐赠文物前,必须积极与捐赠者沟通,说明处置原因和处理方式,保障捐赠者的知情权”。
王云霞先生在其论文《文化财产捐赠法律问题研究》中,对《完善文化财产捐赠监督机制》一文进行了详细分析,并表示:“捐赠人对捐赠文化财产的管理状况是捐赠人及社会公众广泛关注的问题。主要因素是捐赠者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保护,捐赠的文化财产能否按照捐赠者的意愿使用。”
为此,在完善文物捐赠监督机制方面,提出建立文物捐赠综合监督机制。文物捐赠机制不仅包括捐赠者的监督,还包括社会和司法的监督。国家文物收藏部门在部门内指定专门部门负责受理捐赠者及其家属对捐赠文物的询问、监督和建议,并将询问和处理结果及时反馈给捐赠者及其家属。捐赠人发现受赠人故意挪用、扣留或者私分捐赠的文化财产的,可以行使撤销权和要求赔偿的权利。
尽管《文化财产捐赠法律问题研究》已于2012年出版,但上述内容仍然引起学术界的关注。
2025年12月9日,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葛伟军先生发表题为《文化财产捐赠管理规定的缺陷及督导建议》的文章,总结了我国现行文化财产捐赠管理规定的不足之处,包括捐赠权利相关规定笼统、认定程序造假、退出和处置机制规定不明确、文化支持体系不健全等四个方面。遗产管理。
对于捐赠者权利相关规定的概括,葛维军在文章中论述道:“知情权无非是原则上的规定,法律原则上规定了‘尊重捐赠者的意愿’,调查的频率、方式和范围等都没有明确。监督权没有得到有效落实。捐赠者定期检查藏品、获取专业维护报告缺乏严格的机制。”LS。捐赠者只能被动地等待博物馆的“评选通知”,但无法有效地等待。文化财产保管监管权缺失。博物馆的评估结果或处理决定没有明确的申诉方式或复审程序。 ”
王云霞先生在《理解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财产保护法》一书中指出,博物馆管理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行业标准较多,制度相对混乱、复杂。文化资产的收藏和管理也穿插其中。博物馆在建设管理体系时,需要强化法律问题和问题意识,吸收更多制度性、监管性内容。
据新华社报道,近日,江苏省委、省政府成立研究室h组对南京博物院文物管理问题进行全面调查。评论区“希望有一个公平公正的结果”、“希望真相早日水落石出”等留言,反映了公众对更加规范的文化财产捐赠程序和管理制度的担忧。我们相信,随着研究的深入,总有一天真相会水落石出,我们可以期待一个更加科学、规范的文化财产捐赠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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